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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无棣天行健贸易有限公司申请破产重整民事裁定书
文号:
(2017)鲁16民辖18号
受理法院:
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
1970-01-01
发布日期:
2017-11-20
案例内容

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鲁16民辖18号

申请人:山东无棣天行健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无棣县棣新六路以西,新城大街以北温州步行街。

法定代表人:董志广,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人山东无棣天行健贸易有限公司申请破产重整一案,山东省无棣县人民法院于2017年9月20日立案。

山东无棣天行健贸易有限公司诉称已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和生产经营费用、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为由向无棣县人民法院申请破产重整。

山东省无棣县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因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

本院认为,申请人山东无棣天行健贸易有限公司与齐星集团有限公司属于关联企业,二者在财产与人格上存在混同,邹平县人民法院已经接受齐星集团有限公司破产重整的申请,为便于统一管理齐星集团有限公司及其关联公司破产重整事宜,需移交邹平县人民法院审理此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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