复制全文
下载
打印
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决 定 书
(2020)鲁16破14号
2020年7月31日,本院根据滨州市外贸地毯厂的申请,裁定受理滨州市外贸地毯厂破产清算一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的规定,指定滨州市外贸地毯厂清算组担任管理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第十九条之规定,指定下列人员为清算组成员。
组长:
张丽江滨州市商务局党委成员、副局长
副组长:
田德山滨州市投资促进中心会展科科长
胡文峰滨州市投资促进中心高级工程师
成员:
山东志城律师事务所
山东永正会计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