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ocument
当前位置: 文书网 > 案例库 > 破产信息 > 正文阅览
复制全文
下载
分享
字号
背景
刘相国、河北沧州化工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劳动争议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文号:
(2019)冀执复445号
受理法院: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
1970-01-01
发布日期:
2020-01-10
案例内容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冀执复445号

复议申请人(异议人、申请执行人):刘相国,男,1971年4月13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沧州市运河区。

被执行人:河北沧州化工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

负责人:马俊章,破产管理人成员。

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沧州中院)执行刘相国与河北沧州化工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以下简称沧化管理人)劳动争议一案中,作出(2014)沧执字第243号结案通知书,刘相国对该结案通知书不服,向该院提出执行异议,该院作出(2019)冀09执异23号执行裁定书,裁定驳回刘相国的异议请求。刘相国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刘相国向沧州中院提出执行异议,请求:1、按照《河北金牛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重组沧州化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协议书》的规定,异议人要求和河北金牛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签订劳动合同。2、异议人要求被执行人给付自2005年6月1日至2016年10月的工资725628元(暂以2017年河北省沧州市的社平工资64026元为基数计算)。3、异议人要求被执行人给付2004-2007年的经济补偿金4347元。4、异议人要求被执行人以社平工资为基数为异议人补交欠缴的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住房公积金等各项费用。事实和理由:异议人于2014年4月对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1)冀民再终字第87号民事判决申请强制执行,贵院一直没有执行,异议人一直主张自己的权利,却在2019年3月4日见到了结案通知书。异议人不能接受贵院什么都没有执行就结案的做法。

沧州中院查明,就刘相国与沧化管理人劳动争议一案,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3月6日作出(2011)冀民再终字第8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撤销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沧民再初字第1号民事判决和(2009)沧民再初字第3号民事判决。二、确认上诉人刘相国持有的落款时间为2005年6月1日的劳动合同有效,刘相国与沧化集团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被上诉人依据河北沧州化工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破产过程中实施的有关规定和政策,落实刘相国劳动者的相关待遇”。判决生效后,刘相国于2014年4月29日向该院申请执行,该院当日立案执行,案号为(2014)沧执字第243号。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沧化管理人提供《关于刘相国待遇的说明》,说明应给付刘相国工资、待岗生活费、经济补偿金等共计13941.58元,并于2016年3月11日将上述款项转入该院执行款帐户,刘相国对上述待遇不认可并拒绝领取执行款项,且对该院送达的结案通知书拒绝签收。

沧州中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5条规定,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执行内容,经被执行人自动履行、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已全部执行完毕,可以以“执行完毕”方式结案;执行完毕应当制作结案通知书并发送当事人。本案中,被执行人沧化管理人已将相关执行款项转入该院执行款帐户,该院也通知申请执行人刘相国领取执行款项,但刘相国拒绝领取,且对该院送达的结案通知书拒绝签收。刘相国关于2014年4月依法向该院申请强制执行、该院一直没有执行的异议主张没有事实依据,且刘相国的异议请求事项明显超出生效判决确定的执行内容,对其异议主张该院不予支持。刘相国如对生效判决有异议应当通过审判监督程序解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之规定,沧州中院于2019年5月24日作出(2019)冀09执异23号执行裁定书,裁定驳回刘相国的异议请求。

刘相国向本院申请复议,请求撤销沧州中院(2019)冀09执异23号执行裁定。事实和理由:(一)在执行中,被执行人仅提供了《关于刘相国待遇的说明》并把相关款项转入中院账户,转款是在结案通知书作出之后三个月,所以说沧州中院什么也没执行就结案,让生效判决成为一纸空文。(二)沧州中院不仅违法作出结案通知书,而且没有尽到送达义务。本案立案执行十多年,迟迟未得执行,使本人劳动关系长期处在不稳定状态,无任何生活来源。沧州中院没有尽到送达义务,为什么不能邮寄这份结案通知书?(三)沧州中院认可的《关于刘相国待遇的说明》存在严重漏项。本人至今没有见过这份说明,第一次听说也是今年在省法院执行局。这是一份被执行人单方面制作的说明,与生效判决明显不符,不足涵盖省法院87号民事判决所要求的内容。

本院查明的事实与沧州中院查明的事实一致,予以确认。

另查明,沧州中院于2015年12月17日作出(2014)沧执字第243号结案通知书,认为本院(2011)冀民再终字第87号民事判决已执行完毕应予执行结案。2015年12月18日,沧州中院向执行案件双方当事人送达,沧化管理人签署了送达回证,而刘相国到该院后拒绝签收。

展开全部
任选一种方式可查看全文
微信支付
支付4.00
积分支付
10000
确认兑换
复制全文成功
使用微信扫码分享
分享给朋友免费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