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冀民申736号
再审申请人:施秀兰,女,1947年6月20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
再审申请人施秀兰因申请对秦皇岛市渤海中学进行非破产清算一案,不服河北省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冀03民终218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施秀兰申请再审称:1994年申请人申请成立秦皇岛市渤海中学,2001年退出学校管理。申请人的投资收益因没有进行清算,都留在学校。申请人发现学校现已资不抵债,申请人依法享有的财产一直被学校使用,多次索要未果。为此,申请人依据《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五十六条、第五十八条规定,申请非破产清算。原审法院没有查清事实,认为民办学校的非破产清算需要审批机关的终止决定作为前置程序,适用法律不当。请求依法再审本案,受理申请人的非破产清算请求,依法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本院认为,民办教育属于社会公益事业,民办学校的终止应当经审批机关批准,审批机关的终止决定是民办学校进行非破产清算的前置程序。施秀兰申请再审的理由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应当再审的情形,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