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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国强、保定地毯总公司破产管理人其他案由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文号:
(2020)冀执复557号
受理法院: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
1970-01-01
发布日期:
2020-12-23
案例内容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冀执复557号

复议申请人(被执行人):李国强,男,1970年11月4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保定市莲池区。

异议人(申请执行人):保定地毯总公司破产管理人,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竞秀区钻石街110号保定无线电材料总厂院内。

负责人:张国柱,保定市竞秀区工信局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倩,河北溥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复议申请人李国强不服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保定中院)(2020)冀06执异177号执行裁定,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了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保定中院在执行保定地毯总公司破产管理人与李国强物权纠纷一案中,作出(2020)冀06执87号执行裁定,裁定中止对该院(2019)冀06民初12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申请执行人保定地毯总公司破产管理人对此提出书面异议。保定中院经审查,以(2020)冀06执异177号执行裁定撤销该院(2020)冀06执87号执行裁定。李国强对保定中院(2020)冀06执异177号执行裁定不服,向本院申请复议,形成本案。

保定中院查明,保定地毯总公司于2014年7月22日向该院申请破产清算,该院于2014年7月29日分别作出(2014)保民破字第2-1号民事裁定书以及(2014)保民破字第2-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保定地毯总公司破产清算申请并裁定指定破产管理人负责人为张国柱,确定了破产管理人应履行的职责。2014年12月1日该院作出(2014)保民破字第2-5号民事裁定书,宣告申请人保定地毯总公司破产。

保定地毯总公司破产管理人与李国强物权纠纷一案,保定中院于2019年12月2日作出(2019)冀06民初12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李国强返还其占用的保定地毯总公司房屋并将房屋内的物品清除,以及支付保定地毯总公司破产管理人租金730000元。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因李国强未在判决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给付租金的义务,保定地毯总公司破产管理人向保定中院申请强制执行。该院依法立案对该案强制执行。

另查明,李国强2019年11月19日起诉保定地毯总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保定中院于2020年5月15日作出(2019)冀06民初305号民事判决,确认李国强对保定地毯总公司享有债权9019692元。保定地毯总公司破产管理人不服该判决,已向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该案尚在二审审理期间。保定中院在执行(2019)冀06民初128号民事判决书的过程中,被执行人李国强提出申请,主张因其已经提出破产债权确认之诉,依据破产法相关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异议复议规定)第十九条的规定,两个案件的债务可以互相抵销,因其破产债权确认案件仍在审理中,故请求中止对(2019)冀06民初12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程序。保定中院2020年7月9日作出(2020)冀06执87号执行裁定书,依照异议复议规定第十九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中止该院(2019)冀06民初128号民事判决的执行。保定地毯总公司破产管理人对该裁定不服,向保定中院提出书面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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