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冀民申1043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起诉人、二审上诉人):宁高,男,1976年11月9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南京市。
再审申请人宁高因诉枣强县商务局与破产有关的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冀11民终241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宁高申请再审称,一、二审认定事实错误,起诉状的证据已经说明了债务人与枣强县商业局的关系,一、二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请求依法改判支持其诉讼请求或发回重审。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第五项“当事人提出起诉,应提交与诉请相关的证据或者证明材料。”第七条规定“当事人在指定期限内没有补正的,裁定不予受理。”本案中,再审申请人宁高未提交该诉讼事实与枣强县商务局相关的证据材料,且在一审法院告知后,在指定期限内没有补正,故原审裁定不予受理并无不当,宁高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