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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必高彩色印刷有限公司与申请破产重整民事裁定书
文号:
(2019)陕01民辖22号
受理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
1970-01-01
发布日期:
2019-10-16
案例内容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陕01民辖22号

申请人:陕西必高彩色印刷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咸新区。

法定代表人:杨卓群。

申请人陕西必高彩色印刷有限公司申请破产重整一案,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因本案的管辖权问题向我院提出请示。

陕西必高彩色印刷有限公司诉称,申请人系民营企业,1996年在咸阳市工商局登记注册,注册资本为600万元,主要经营范围是包装装潢印刷、其他印刷品印刷。2013年因印刷品产业产能过剩,企业转型投入咸阳茯茶产业,产生资金困难,目前资不抵债,负债总额高达8945万。但是由于土地价格大幅度上涨,企业用地开发后资金可达4亿以上,故企业计划引入开发商清偿债权债务,以避免不良影响,故计划破产重整还债。

本院经审查认为,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西咸新区辖区内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指定管辖的意见》明确规定了西咸新区辖区XX城辖区第一审民商事案件由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管辖,对于沣东新城辖区内依法应当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应当由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二款规定了地级市以上工商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企业的破产案件应当由中级人民法院行使管辖权。本案是申请破产重整案件,申请人陕西必高彩色印刷有限公司的住所地为陕西省西咸新区XX城XX大道,其工商登记机关为西咸新区工商行政管理局,依法应当由本院管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本院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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