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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嘉亨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申请陕西黄河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撤销仲裁裁决民事裁定书
文号:
(2017)陕01民特135号
受理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
1970-01-01
发布日期:
2017-11-07
案例内容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陕01民特135号

申请人:陕西嘉亨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住所地:西安市曲江新区**智慧大厦**。

负责人:赵振凯,该破产管理人组长。

委托代理人:高瞻,陕西树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郭睿,陕西树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陕西黄河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住所地:西安市曲江新区旺座曲江第********房

法定代表人:王海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魏国利,男,该公司职员,住西安市新城区。

申请人陕西嘉亨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以下简称嘉亨公司破产管理人)与被申请人陕西黄河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黄河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6日立案后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嘉亨公司破产管理人称,2016年3月18日,黄河公司依据其与陕西嘉亨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嘉亨公司)签订的仲裁协议提起了仲裁申请,嘉亨公司原法定代表人杨鸣中代表嘉亨公司参加了仲裁活动。2016年3月29日,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了对嘉亨公司的破产申请,同年5月12日指定陕西树理律师事务所担任破产管理人,6月2日,在人民法院报上发布了破产公告。7月18日,西安仲裁委员会作出西仲裁字(2016)第701号裁决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的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已经开始而尚未终结的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或者仲裁应当中止,在管理人接管债务人财产后,该诉讼或者仲裁继续进行;管理人履行代表债务人参加诉讼、仲裁或者其他法律程序的职责。但本案中,仲裁委没有依据上述规定中止仲裁程序,违反了《西安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第五十四条相关规定,并且,在人民法院受理了对嘉亨公司的破产申请后,原法定代表人杨鸣中未经破产管理人授权擅自全程参加了仲裁程序,仲裁委也疏于调查核实出庭人员资格情况就对本案进行了仲裁,使得嘉亨公司破产管理人未能依法参加仲裁,程序严重违法,要求撤销西安仲裁委员会西仲裁字(2016)第701号裁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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