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陕01民特135号
申请人:陕西嘉亨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住所地:西安市曲江新区**智慧大厦**。
负责人:赵振凯,该破产管理人组长。
委托代理人:高瞻,陕西树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郭睿,陕西树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陕西黄河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住所地:西安市曲江新区旺座曲江第********房
法定代表人:王海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魏国利,男,该公司职员,住西安市新城区。
申请人陕西嘉亨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以下简称嘉亨公司破产管理人)与被申请人陕西黄河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黄河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6日立案后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嘉亨公司破产管理人称,2016年3月18日,黄河公司依据其与陕西嘉亨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嘉亨公司)签订的仲裁协议提起了仲裁申请,嘉亨公司原法定代表人杨鸣中代表嘉亨公司参加了仲裁活动。2016年3月29日,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了对嘉亨公司的破产申请,同年5月12日指定陕西树理律师事务所担任破产管理人,6月2日,在人民法院报上发布了破产公告。7月18日,西安仲裁委员会作出西仲裁字(2016)第701号裁决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的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已经开始而尚未终结的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或者仲裁应当中止,在管理人接管债务人财产后,该诉讼或者仲裁继续进行;管理人履行代表债务人参加诉讼、仲裁或者其他法律程序的职责。但本案中,仲裁委没有依据上述规定中止仲裁程序,违反了《西安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第五十四条相关规定,并且,在人民法院受理了对嘉亨公司的破产申请后,原法定代表人杨鸣中未经破产管理人授权擅自全程参加了仲裁程序,仲裁委也疏于调查核实出庭人员资格情况就对本案进行了仲裁,使得嘉亨公司破产管理人未能依法参加仲裁,程序严重违法,要求撤销西安仲裁委员会西仲裁字(2016)第701号裁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