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陕01破1-245号
申请人:西安航空发动机集团机电石化设备有限公司管理人。
负责人杨文莉,该管理人组长,陕西博硕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于2017年1月6日依法受理了西安航空发动机集团机电石化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航机电石化公司)申请破产清算一案,并指定陕西博硕律师事务所为西航机电石化公司管理人(以下简称:管理人)。2021年6月10日,管理人向本院提出申请称,西航机电石化公司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已经基本执行完毕,有财产担保的债权清偿比例为15%、职工债权清偿率100%、社保债权及税款职权的清偿比例为5.70%、普通债权清偿率为0,请求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二十条第二款之规定,终结西航机电石化公司破产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二十条第二、三款规定,“管理人在最后分配完结后,应及时向人民法院提交破产财产分配报告,并提请人民法院裁定终结破产程序。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管理人终结破产程序的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是否终结破产程序的裁定。”管理人已经将本院裁定认可的《西安航空发动机集团机电石化设备有限公司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基本执行完毕,管理人申请终结西航机电石化公司破产程序,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二十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西安航空发动机集团机电石化设备有限公司破产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