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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土改、西安四德置业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普通破产债权确认纠纷民事申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文号:
(2021)陕01民申431号
受理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
1970-01-01
发布日期:
2021-11-22
案例内容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1民申431号

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西安四德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灞桥区。

法定代表人:刘晓明,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郝静,陕西丰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原审原告):肖土改,男,1950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西安市灞桥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政选,陕西秦隆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西安四德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四德公司)因与被申请人肖土改普通破产债权确认纠纷一案,不服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2019)陕0111民初292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四德公司申请再审称,原审确认肖土改对四德公司享有购房债权679474.58元适用法律错误,购房债权是304007元,车位款270800元以及孳息104667.58元属于普通债权。如确认购房债权是679474.58元,则影响四德公司重整计划草案的制定及执行,影响债权的公平清偿。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第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规定,购房债权应当是消费性购房商品房用于居住、且支付了大部分购房款的债权,故购买车位款及损失不属于购房债权。本案系普通破产债权确认纠纷,肖土改诉讼请求系给付之诉,应当被驳回,原判决确认购房债权679474.58元超出了肖土改的诉讼请求。四德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第十一项规定申请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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