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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热水器总厂破产清算组执行异议一案执行裁定书
文号:
(2017)辽01执异1829号
受理法院: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
1970-01-01
发布日期:
2018-03-15
案例内容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辽01执异1829号

案外人:沈阳热水器总厂破产清算组。

组长:孟广川,沈阳市大东区。

申请执行人:沈阳东大智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沈河区。

法定代表人:李竹月,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沈阳华丽燃气器具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浑南新区。

法定代表人:吴量,系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沈阳东大智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沈阳华丽燃气器具有限责任公司返还原物纠纷(2017)辽01执122号一案中,案外人沈阳热水器总厂破产清算组对执行标的提出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案外人沈阳热水器总厂破产清算组称,公告查封的位于沈阳市浑南新区飞云路10号沈阳华丽燃气器具有限责任公司名下的土地使用权,不属于沈阳华丽燃气器具有限责任公司的财产,应属于沈阳热水器总厂破产清算组的破产财产,不能用于抵偿沈阳东大智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债务。请求裁定终止(2017)辽01执122号公告的查封、拍卖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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