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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金泰丰机床销售有限公司、中国有色(沈阳)冶金机械有限公司申请破产重整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文号:
(2020)辽01执复339号
受理法院: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
1970-01-01
发布日期:
2020-08-27
案例内容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辽01执复339号

复议申请人(申请执行人):辽宁金泰丰机床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铁西区兴华南街58-3号(2909)

法定代表人:陈志行,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异议人):中国有色(沈阳)冶金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细河十北街26号。

法定代表人:刘建辉,系该公司董事长。

复议申请人辽宁金泰丰机床销售有限公司不服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6月29日作出的(2020)辽0191执异41号执行裁定,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复议申请人辽宁金泰丰机床销售有限公司称,原裁定认定2020年6月11日,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受理了中国有色金属建设股份有限公司诉中国有色(沈阳)冶金机械有限公司破产重整一案,属认定事实错误,被申请人的破产重整案件并未真正受理。请求撤销(2020)辽0191执异41号执行裁定,并裁定(2020)辽0191执恢85号案件继续执行。

执行法院查明,申请执行人辽宁金泰丰机床销售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中国有色(沈阳)冶金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2020)辽0191执恢85号执行一案,执行法院依据(2018)辽0191民初5302号民事判决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在执行法院还有其他被执行案件,执行法院于2019年12月26日作出(2019)辽0191执2140号、2046号执行裁定书,对本案及其他执行案件一并执行,共同查封被执行人中国有色(沈阳)冶金机械有限公司260数控落地铣镗床1台(TK6926/60×140)、数控双柱立式铣车床1台(DVTM16000×55/400L-NC)、数控龙门镗铣床1台(XKA2850×180),并出具查封(扣押)财产清单。后经委托对上述查封财产的市场价值进行评估,资产评估价值25,285,400元。

又查,2020年6月11日,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受理了中国有色金属建设股份有限公司诉中国有色(沈阳)冶金机械有限公司破产重整一案。后于2020年6月22日就此案召开破产重整听证会。

执行法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问题是异议人提出的对其为被执行人的执行案件执行法院是否应该停止对被查封财产的拍卖,予以中止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2.1第102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裁定中止执行:(1)人民法院已受理以被执行人为债务人的破产申请的。同时根据《企业破产法》第19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财产的保全措施应当解除,执行程序应当中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515条第1款规定:被执行人住所地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案件的,执行法院应当解除对被执行人财产的保全措施。被执行人住所地人民法院裁定宣告被执行人破产的,执行法院应当裁定终结对该被执行人的执行。根据现有证据证明,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已于2020年6月11日受理了以被执行人为债务人的破产申请。故异议人提出的停止对被查封财产的拍卖,中止执行的异议成立。

执行法院裁定:异议人中国有色(沈阳)冶金机械有限公司的异议成立。执行法院执行部门应停止对案涉查封财产的拍卖,中止对(2020)辽0191执恢85号执行案件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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