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苏04民终65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常州永久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武进区延政中路**金源大厦25F(25-2)。
法定代表人:王强,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常州龙德置业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住所地常州市武进区常武路与虹北路交叉口龙德花园售楼处。
负责人:张征宇,清算组组长。
原审被告:常州润万嘉置业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69550993-7,住所地常州市武进区牛塘镇高家村。
法定代表人蒋九斤,该公司执行董事。
上诉人常州永久建材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常州龙德置业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原审被告常州润万嘉置业有限公司破产撤销权纠纷一案,不服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2016)苏0412民初438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