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苏04执复15号
复议申请人(申请执行人)溧阳市保洁仕环保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溧阳市天目湖工业园,组织机构代码79862927-X。
法定代表人林志才,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徐州天地重型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破产清算组,住所地江苏省徐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徐海路**科技大厦504办公室。
负责人臧新海,清算组组长。
复议申请人溧阳市保洁仕环保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洁仕公司)不服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2016)苏0481执异16号执行裁定,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原审情况:
徐州天地重型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破产清算组称:徐州天地重型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地公司)因经营管理不善导致企业严重亏损,不能偿还到期债务,于2015年6月5日向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经审查,于2015年6月12日以(2015)开商破字第1号民事裁定书,依法裁定受理天地公司的破产申请,并依法指定天地公司破产清算组作为管理人接管天地公司。
2015年6月21日,天地公司破产清算组派员赴招商银行徐州分行营业部查询该公司账户信息,并告知银行停止相关支付行为并送达破产受理裁定书。2015年9月11日,天地公司清算组再次查询该账户时发现,贵院于2015年7月14日从该账户扣划206805.47元(协助扣划存款通知书字第2801号)。
《破产法》第十九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财产的保全措施应当解除,执行程序应当中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五条规定,“破产申请受理后,有关债务人财产的执行程序未依照企业破产法第十九条的规定中止的,采取执行措施的相关单位应当依法予以纠正。依法执行回转的财产,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为债务人财产”。天地公司清算组认为,根据以上规定,请贵院将206805.47元执行回转。而且,贵院至今未通知被执行人执行事宜,存在程序瑕疵。
法院经审查,查明如下事实:
一、保洁仕公司与天地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2015)溧天商初字第0004号判决书判定:一、被告徐州天地重型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溧阳市保洁仕环保机械有限公司人民币190731元,承担逾期付款违约金人民币5340.47元。二、驳回原告溧阳市保洁仕环保机械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4298元,诉讼保全费1620元,合计人民币5918元(由原告预交),由原告溧阳市保洁仕环保机械有限公司负担113元,被告徐州天地重型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负担5805元。
在案件审理期间,法院于2015年1月22日冻结了天地公司在招商银行徐州分行营业部账户上的存款220000元。
二、上述判决生效后,天地公司未自动履行该判决确定的义务,保洁仕公司申请执行,法院于2015年6月24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法院于同年7月14日裁定扣划天地公司在招商银行徐州分行营业部账户的存款206805.47元,该行于同日将此款项协助扣划至法院指定账户。2015年7月20日,法院将此款项以汇款(收账单位全称:溧阳市保洁仕环保机械有限公司,账号:11×××62,开户银行:工商银行溧阳支行营业部)和现金支票两种方式全额拨退给了保洁仕公司。执行中,法院未送达执行通知书予天地公司。
三、天地公司于2015年7月15日以全球邮政特快专递方式邮寄《债权申报通知书》(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签发)全套材料予保洁仕公司(收件人林志才),保洁仕公司于同月18日9时56分收悉。但是,保洁仕公司从未向该法院申报债权。
四、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6月12日以(2015)开商破字第1号案裁定受理天地公司的破产申请,并于7月2日发出通知债权人申报债权的公告。该院还于同年11月3日发函本院,告知本院,该院已于当年6月12日裁定受理天地公司破产申请等事项。该函称:我院于2015年6月12日裁定受理徐州天地重型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简称天地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同日指定天地公司破产清算组为天地公司管理人,接管该公司。
在审理破产案件过程中,天地公司破产清算组于2015年9月22日向我院述称:2015年5月12日,贵院以“(2015)溧天商初字第0005号”民事判决书判令天地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溧阳市保洁仕环保机械有限公司人民币190731元,承担逾期付款违约金5340.47元。该判决书于2015年5月27日邮寄送达天地公司。2015年7月8日,清算组在接管公司后即到招商银行徐州分行营业部查询天地公司账户信息,并向银行送达破产受理裁定及停止结算业务通知书。2015年7月15日,清算组通过EMS向溧阳市保洁仕环保机械有限公司送达《债权申报通知书》及相关资料,督促该公司申报债权,该邮件于2015年7月18日送达该公司(但其迄今为止一致未申报债权)。2015年9月11日,清算组再次到招商银行徐州分行营业部查询账户时发现,贵院于2015年7月14日从天地公司该账户扣划206805.47元(协助扣划存款通知书字第2801号,承办法官吴夕坤)。但是,贵院在扣划存款之前一直未向天地公司或清算组告知进入执行程序,未依照程序送达相关执行文书,也未按照破产法要求中止执行。清算组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五条之规定,天地公司进入破产程序后,其未被执行完毕的财产应纳入破产财产进行分配,故贵院扣划破产公司银行存款的行为与法相悖,应予纠正,即对执行的存款206805.47元予以回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