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4财保88号
申请人:常州豪杰电器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住所地常州市新北区河海西路158号。
诉讼代表人:蔡建平。
委托代理人:邹冶昂,北京大成(常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陈丹,北京大成(常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常州市武进区广信农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武进区横林镇鸿盛名苑20幢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00562972653J。
法定代表人:陈红,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2022)苏04民初438号不当得利纠纷一案过程中,申请人常州豪杰电器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于2022年4月2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常州市武进区广信农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00万元予以冻结或者对其相应价值的财产予以查封、扣押。担保人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州中心支公司进行了担保,并向本院出具了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保险金额为300万元。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常州豪杰电器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