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豫民申1501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起诉人、二审上诉人):蔡存计,男,汉族,1952年3月29日生,住河南省长垣县。
再审申请人蔡存计因破产债权确认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豫07民终515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
本院审查过程中,蔡存计向本院提交《说明》一份,称其个人并未向本院提起再审申请,其接受并同意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所有有关其诉讼请求的裁定,再审申请书所述内容非其本人意愿。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零二条第四项之规定,再审申请审查期间,对“他人未经授权以当事人名义申请再审的”情形,人民法院裁定终结审查。本案中,蔡存计以书面说明的形式向本院明确表示再审申请非其本人意愿,故本案依法应终结审查。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零二条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