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豫法立二民申字153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段廷先,男,汉族,住安阳县。
委托代理人:杨建勇,河南兴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安阳玛钢厂破产清算组。住所地:安阳市紫薇大道与长青街交叉口安阳县中小企业服务中心院内。
负责人:牛林波,该破产清算组负责人。
委托代理人:张庆明,安阳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再审申请人段廷先因与被申请人安阳玛钢厂破产清算组(以下简称清算组)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安中民三终字第89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段廷先申请再审称:1978年段廷先被劳教后与原安阳县水冶磷肥机械厂解除劳动关系,段廷先的人事档案此后一直由安阳县水冶磷肥机械厂保存,原人事科长郭占祥为此做了证明。2012年7月段廷先在办理退休手续时才得知其人事档案被丢失,因此在2012年11月提起诉讼时不超过诉讼时效。生效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故申请再审。
清算组提交意见称:段廷先被劳教后其档案随之转出并被注销户口。在1978年双方的劳动关系已经解除,2010年段廷先在60岁时并没有提出退休及档案的问题。段廷先已经超过了诉讼时效。请求法院驳回段廷先的再审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