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民申8549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何英,女,汉族,1972年6月3日出生,住河南省平顶山市湛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建新,河南千分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董利,女,汉族,1963年1月17日出生,住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延召,河南物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平顶山市盛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平顶山市新城区纬一路与经一路交叉口西北处。
法定代表人:史便。
诉讼代表人:平顶山市盛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管理人。
负责人:史向东。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红玲,河南世纪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莹辉,河南世纪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平顶山市融信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平顶山市新华区体育路博泰宾馆12楼。
法定代表人:董建志,该公司董事长。
再审申请人何英因与被申请人董利、原审被告平顶山市盛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盛源公司)、平顶山市融信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融信公司)与破产有关的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豫04民终276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