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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珂、刘湘慧破产债权确认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文号:
(2021)湘民申267号
受理法院: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
1970-01-01
发布日期:
2021-03-11
案例内容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民申267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二审上诉人):肖珂,男,1980年5月19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通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荣进,北京盈科(长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湖南纳新印刷技术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湘潭县易俗河镇天易示范区创业大厦10楼1005号。

诉讼代表人:齐湘风,湖南纳新印刷技术发展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正代表,湖南岩峥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审第三人:刘湘慧,男,1979年3月27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

再审申请人肖珂因与被申请人湖南纳新印刷技术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纳新公司)、一审第三人刘湘慧破产债权确认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湘03民终153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肖珂申请再审称,1.申请人起诉的诉讼请求是“请求判令原告在被告处享有债权590.4万元,其中本金360万元,债权利息230.4万元。”而一、二审判决认定申请人的诉讼请求是“请求判令被告纳新公司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360万元,并支付利息230.4万元,以上本息共计590.4万元。”一、二审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2.二审判决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三条、第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二十一条,适用法律错误。请求依法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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