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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驰乐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破产清算组与破产有关的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文号:
(2016)鄂13执恢2号
受理法院:
湖北省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
1970-01-01
发布日期:
2017-02-23
案例内容

湖北省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鄂13执恢2号

申请执行人:湖北驰乐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破产清算组。

被执行人:天津市塘沽先锋运输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天津市塘沽物资供销公司。

被执行人:天津市塘沽区新城乡营房村运输队。

被执行人:天津市塘沽区新城乡营房村村民委员会。

被执行人:天津海润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湖北驰乐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破产清算组破产还债一案,本院于2009年12月30日作出(2004)随破字第1-13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天津市塘沽物资供销公司、天津市塘沽区新城乡营房村运输队连带赔偿因清算不力给湖北驰乐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破产清算组造成的财产损失723519.45元,天津市塘沽区新城乡营房村村民委员会在其向天津市塘沽区新城乡营房村运输队提供注册资金330000元的范围内,对天津市塘沽区新城乡营房村运输队给湖北驰乐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破产清算组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补充赔偿责任,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履行完毕。逾期履行,则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的规定办理。因上列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湖北驰乐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破产清算组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天津市塘沽物资供销公司已在2003年1月6日整体转让给天津海润工贸有限公司。并签订了整体产权转让协议,在该协议中约定:……(二)资产转让价格及方式:产权交易双方采取“承债式转让方式”将塘沽物资公司“零”值整体转让给海润公司,即由海润公司整体受让物资供销公司经过评估确认以后承担的全部资产和全部负债。(三)债权债务的处理:1、塘沽物资公司整体产权转让后,对于原企业一切债务及相关民事责任均由海润公司接受承担。2、塘沽物资公司上述产权转让行为,由出让方和受让方通知相关当事人(包括主要债务人、债权人、抵押、质押人、保证人等),对上述产权行为及债权债务处理达成一致意见。2003年6月30日天津海润工贸有限公司经天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变更名称为天津海润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上事实表明,天津海润实业有限公司接受了塘沽物资公司的债权、债务,故应对天津市塘沽物资供销公司的债权、债务承担民事责任,据此本院于2013年2月21日依法裁定天津海润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为本案被执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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