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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沙沙、广水市十里修造厂破产清算管理人申请破产清算、排除妨害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文号:
(2020)鄂13民终446号
受理法院:
湖北省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
1970-01-01
发布日期:
2020-06-30
案例内容

湖北省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鄂13民终44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程沙沙,男,1982年7月11日出生,汉族,住广水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桂林(程沙沙之母),住广水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世菊(程沙沙之姑),住广水市。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广水市十里修造厂破产清算管理人。

负责人:卢开勤,湖北弘信会计师事务有限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新军,广水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上诉人程沙沙因与被上诉人广水市十里修造厂破产清算管理人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广水市人民法院(2012)鄂广水民初字第0019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5月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2012年3月27日,一审法院第一次开庭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合议庭成员为李远锋、余登明、魏丽萍。2019年11月27日,第二次开庭时由审判员李远锋独任审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六十条:“已经按照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在开庭后不得转为简易程序审理。”第三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下列情形,可以认定为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严重违反法定程序:(一)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的;”据此,即使第一次开庭后双方达成了和解协议明确了双方权利义务关系,但一审不应在适用普通程序开庭后又转为简易程序。一审适用简易程序错误,审判组织不合法,严重违反法定程序,应当发回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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