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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铁树纺织印染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破产清算组与集嘉国际(集团)有限公司破产债权确认纠纷执行裁定书
文号:
(2013)鄂随州中执恢字第00002-1号
受理法院:
湖北省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
1970-01-01
发布日期:
2015-01-01
案例内容

湖北省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3)鄂随州中执恢字第00002-1号

申请执行人湖北铁树纺织印染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破产清算组。

申请执行人湖北华龙纺织印染有限公司破产清算组。

被执行人集嘉国际(集团)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集嘉织染(湖北)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杭州集嘉纺织有限公司。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08年12月24日作出的(2002)随破字第4-4号民事裁定书,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湖北铁树纺织印染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破产清算组、湖北华龙纺织印染有限公司破产清算组与被执行人集嘉国际(集团)有限公司、集嘉织染(湖北)有限公司破产债权清收一案中,因被执行人集嘉国际(集团)有限公司、集嘉印染(湖北)有限公司逾期未自动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5527509.32及其利息法律义务。本院执行中查明,2009年12月24日随州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与李家巨代表的集嘉织染(湖北)有限公司签订《资产回购协议》后,按照李家巨等人的指定将3000万元汇入杭州集嘉纺织有限公司,集嘉织染(湖北)有限公司与杭州集嘉纺织有限公司之间无证据证实有债权债务关系,其属恶意串通逃避债务、转移财产的行为。申请执行人湖北铁树纺织印染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破产清算组、湖北华龙纺织印染有限公司破产清算组有权向杭州集嘉纺织有限公司追回集嘉织染(湖北)有限公司恶意转移的财产。据此本院于2013年2月21日依法裁定追加杭州集嘉纺织有限公司为本案被执行人,又查明,被执行人杭州集嘉纺织有限公司持有福建嘉达纺织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权。根据申请执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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