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3)鄂随州中执恢字第00002号
申请执行人湖北铁树纺织印染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破产清算组。
申请执行人湖北华龙纺织印染有限公司破产清算组。
被执行人集嘉国际(集团)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集嘉织染(湖北)有限公司。
第三人杭州集嘉纺织有限公司。
湖北铁树纺织印染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破产清算组、湖北华龙纺织印染有限公司破产清算组与集嘉国际(集团)有限公司、集嘉织染(湖北)有限公司破产债权清收一案,本院于2008年12月24日作出(2002)随破字第4-4号民事裁定书,裁定集嘉国际(集团)有限公司、集嘉织染(湖北)有限公司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申请执行人湖北铁树纺织印染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破产清算组、湖北华龙纺织印染有限公司破产清算组清偿债务5527509.32元,并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向申请执行人湖北铁树纺织印染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破产清算组、湖北华龙纺织印染有限公司破产清算组支付自2008年8月20日起至付清上述欠款之日止的欠款利息。被执行人集嘉国际(集团)有限公司、集嘉织染(湖北)有限公司逾期未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执行中查明,2009年12月24日随州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与李家巨代表的集嘉织染(湖北)有限公司签订了《资产回购协议》后,按照李家巨等人的指定将3000万元汇入杭州集嘉纺织有限公司,但无证据证明集嘉织染(湖北)有限公司与杭州集嘉纺织有限公司之间有债权债务关系,其属恶意串通逃避债务、转移财产的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第三十三条所指涉及债务人财产的下列行为无效:(一)为逃避债务而隐匿、转移财产的;(二)虚构债务或者承认不真实的债务的;第三十四条:因本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或者第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而取得的债务人的财产,管理人有权追回。故申请执行人湖北铁树纺织印染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破产清算组、湖北华龙纺织织染有限公司破产清算组有权向杭州集嘉纺织有限公司追回集嘉织染(湖北)有限公司恶意转移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