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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决 定 书
(2020)鲁16破24号
2020年9月18日,本院根据山东滨州柔性石墨密封件厂清算组的申请,裁定受理山东滨州柔性石墨密封件厂破产清算一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的规定,指定山东滨州柔性石墨密封件厂清算组担任管理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第十八条之规定,指定下列人员为清算组成员。
组长:崔梅青市国资委党委委员、二级调研员
副组长:衣艳强市国资委党委委员、副主任
王淑良市属国有企业管理服务中心副主任
成员:孙洪杰市国资委企业改革与综合协调科科长
王凯市属国有企业管理服务中心政策法规科副科长
薛自强市属国有企业管理服务中心科员
管理人应当勤勉尽责,忠实执行职务,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管理人的各项职责,向人民法院报告工作,并接受债权人会议和债权人委员会的监督。管理人职责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