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背景
申请破产清算其他民事决定书
文号:
(2020)鲁16破24号
受理法院:
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
1970-01-01
发布日期:
2020-12-29
案例内容

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决 定 书

(2020)鲁16破24号

2020年9月18日,本院根据山东滨州柔性石墨密封件厂清算组的申请,裁定受理山东滨州柔性石墨密封件厂破产清算一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的规定,指定山东滨州柔性石墨密封件厂清算组担任管理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第十八条之规定,指定下列人员为清算组成员。

组长:崔梅青市国资委党委委员、二级调研员

副组长:衣艳强市国资委党委委员、副主任

王淑良市属国有企业管理服务中心副主任

成员:孙洪杰市国资委企业改革与综合协调科科长

王凯市属国有企业管理服务中心政策法规科副科长

薛自强市属国有企业管理服务中心科员

管理人应当勤勉尽责,忠实执行职务,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管理人的各项职责,向人民法院报告工作,并接受债权人会议和债权人委员会的监督。管理人职责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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