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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湘民终160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桂珍美,女,1967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永州市香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
负责人:张凌峰,湖南人和人(永州)律师事务所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英姿,湖南人和人(永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桂珍美因与被上诉人永州市香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以下简称管理人)破产撤销权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湘11民初90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管理人以案涉房屋并未实际交付,无需行使破产撤销权为由,于2020年10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桂珍美的起诉。
本院认为,管理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对桂珍美起诉的请求,已经桂珍美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
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条规定,“破产程序中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案件,按照财产案件标准交纳诉讼费,但劳动争议案件除外”,本案撤销权争议标的额为138.0474万元,本案受理费应为17,224.27元,而一审法院仅收取100元案件受理费,不符合司法解释规定,本院予以纠正。考虑本案二审并未进行实体审理,本院免予收取二审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