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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破产清算破产民事裁定书
文号:
(2020)沪03破174号之二
受理法院:
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
1970-01-01
发布日期:
2021-08-17
案例内容

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沪03破174号之二

申请人:上海唐远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管理人。

2020年10月20日,上海唐远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管理人向本院提出申请,称管理人接受指定后,债务人未向管理人移交财产、印章、账簿、文书等资料。而上海唐远企业管理有限公司负债总额为7,645,712.67元,管理人目前接管到的资产总额为3,148.01元,资产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本案审理过程中,亦无相关主体提出重整、和解申请。故管理人向本院申请宣告上海唐远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破产。

本院认为:根据上海唐远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的资产、负债状况,可以确认其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已具备宣告破产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宣告上海唐远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破产。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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