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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黎明、永州市香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破产撤销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文号:
(2020)湘民终1600号
受理法院: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
1970-01-01
发布日期:
2021-01-01
案例内容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湘民终160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李黎明,女,1972年7月16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伍崇华(李黎明之夫),住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永州市香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

负责人:张凌峰,湖南人和人(永州)律师事务所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英姿,湖南人和人(永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李黎明因与被上诉人永州市香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以下简称管理人)破产撤销权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湘11民初90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管理人以案涉房屋并未实际交付,无需行使破产撤销权为由,于2020年9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李黎明的起诉。

本院认为,管理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对李黎明起诉的请求,已经李黎明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

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条规定,“破产程序中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案件,按照财产案件标准交纳诉讼费,但劳动争议案件除外”,本案撤销权争议标的额为65.2931万元,本案受理费应为10329.31元,而一审法院仅收取100元案件受理费,不符合司法解释规定,本院予以纠正。本案二审过程中,李黎明等上诉人依法提交了关于减免诉讼费的报告,考虑本案二审并未进行实体审理,本院免予收取二审案件受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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