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民辖终54号
上诉人(一审被告):石凯军,男,1956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
上诉人(一审被告):吴运久,男,1938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洛阳市涧**。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小平,女,1963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洛阳市涧**,系吴运久妻子。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驻马店市润升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驻马店市开发区关王庙工业园对面。
诉讼代表人:驻马店市润升置业有限公司管理人。
负责人:冯鹏。
委托诉讼代理人:豆献威,河南尚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智勇,河南尚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石凯军、吴运久因与被上诉人驻马店市润升置业有限公司与破产有关的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豫17民初58号之一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石凯军上诉请求:请求撤销一审裁定,依法将本案移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或指定驻马店以外的其他法院进行审理。事实与理由:驻马店市润升置业有限公司的破产案件涉嫌虚假恶意破产,原审法院裁定引用破产法第21条是不当处理;驻马店市润升置业有限公司与他人合谋的虚假诉讼案件在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得以成功,在该公司破产案件中也明显受到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偏袒,故本案不宜由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