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涟水县人民法院
决 定 书
(2020)苏0826破31号
2020年12月31日,本院根据左海芹的申请,裁定受理涟水县宏潮建材厂破产清算一案,并依法适用快速审理方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第十五条、第二十条之规定,指定江苏法轩律师事务所担任涟水县宏潮建材厂管理人,负责人王爱国。
管理人应当勤勉尽责,忠实执行职务,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管理人的各项职责,向人民法院报告工作,并接受债权人会议和债权人委员会的监督。管理人职责如下:
(一)接管涟水县宏潮建材厂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
(二)调查涟水县宏潮建材厂财产状况,制作财产状况报告;
(三)决定涟水县宏潮建材厂的内部管理事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