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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5民辖4号
申请人:邢台市纪元电缆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晋县苏家庄镇司马村。
法定代表人:罗跃云,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人邢台市纪元电缆有限公司(简称纪元电缆公司)申请破产清算一案,河北省宁晋县人民法院于2021年4月21日立案。
纪元电缆公司诉称,该公司成立于2001年4月2日,注册资本金为1618万元。公司经营范围为橡套软电缆,制造(国家禁止或限制的项目除外)橡套软电缆,销售。邢台中天元会计师事务所对申请人的资产进行审计,该公司已资不抵债,账面资产总额为808405.25元,负债总额为3071968.47元,所有者权益-2263563元,资产负债率380%。申请人因经营不善,已经严重资不抵债,特依据破产法规定提出破产申请。
河北省宁晋县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为有限责任公司,2001年4月2日宁晋县工商行政管理局颁发营业执照,经营期限自2004年4月2日至2020年4月2日;注册资金为1618万元,该公司涉及诉讼案件9件,现处于停产状态。申请人主体资格合法,对债务明显缺乏清偿能力,评估报告显示其已资不抵债,且该公司债务利息还在持续增加中,申请人提出的破产清算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立案受理。依据《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破产案件审理规程》及《邢台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开展基层人民法院强制清算与破产案件相对集中指定管辖审理工作方案(试行)》的规定,现报请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河北省隆尧县人民法院管辖本案。
本院认为,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的,由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法〔2014〕292号《关于在部分人民法院开展破产案件审理方式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邢中法[2020]42号《关于开展基层人民法院强制清算与破产案件相对集中指定管辖审理工作方案(试行)》,开展强制清算与破产案件跨县(市、区)相对集中管辖试点工作。为进一步统一司法尺度,规范裁判标准,确保案件的政治、法律和社会效果相统一,将本案指定河北省隆尧县人民法院予以破产申请审查为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