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冀06执异149号
异议人(申请执行人):保定天翔集团毛纺织有限责任公司破产管理人,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建设南路8号。
法定代表人:王鹏光,清算组组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保阳,河北达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超,河北达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邵辈,男,1964年6月20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保定市竞秀区。
在本院执行保定天翔集团毛纺织有限责任公司破产管理人与邵辈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异议人保定天翔集团毛纺织有限责任公司破产管理人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异议人保定天翔集团毛纺织有限责任公司破产管理人称,依法执行天翔集团破产管理人与邵辈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生效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交付生效判决书认定的租赁场地房屋,并追回国有资产因遭受非法侵占所造成的损失。事实与理由:2018年9月14日,贵院执行局两位执行法官到异议人现场办理异议人与邵辈租赁合同纠纷强制执行一案。执行法官首先向当事人双方宣布本案恢复执行,随即询问被执行人邵辈怎么执行判决?在邵辈陈述租赁部分房产同意交付,自己恢复和扩建部分房产不交付时,执行法官当即表态:我们只执行租赁的房产,你自建的法院不管,由你们双方自行协商解决。对执行法官这一执行意见,管理人立即指出“要求法院按照生效判决书执行,如果法院交付内容与判决书不符,将依法提出异议,同时,要求所交付房屋场地应无租赁等各种争议”。在对如何执行本案生效判决出现重大分歧的情况下,执行法官当场宣读了法院(2013)保民二初字第1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的具体内容,并明确表示,判决书“判决如下”的内容才是本案的执行内容和依据,判决书“本院认为”中如何表述,不代表最终判决结果;当事人双方对本案执行如有异议,可以书面提出,由执行庭集体合议后,按照合意意见办理。鉴于执行法官在本次执行中仍然坚持他四年以来对本案执行的一贯立场,故管理人提出如下异议。管理人认为,本案据以执行的生效法律文书是贵院(2013)保民二初字第19号民事判决书第二项明确判定:“被告邵辈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将其租赁的保定天翔集团毛纺织有限责任公司的租赁房产及院落返还给原告保定天翔集团毛纺织有限责任公司破产管理人(院落四至范围为北至天翔公司职工宿舍南墙、南至天翔公司综合楼、西至乐凯大街、东至天翔公司车库,租赁房产为上述四至范围内的所有房产)”。有必要说明的是,对于租赁房产的范围和内容,本案两审判决在“本院认为”中均有明确表述和认定,十分明确、理据充分。执行法官所谓被执行人邵辈对上述房产内改扩建的部分不在交付义务之内的观点,明显属于断章取义、曲解判决,其结果势必造成国有资产的流失,且严重侵害了国有企业的合法权益。贵院(2013)保民二初字第19号民事判决书第6页本院认为中(见判决书第6矾第11行)明确认定:“根据天翔公司2006年1月17日与邵辈签订的协议书中的约定,恢复及扩建后的所有建筑的产权属于甲方即天翔公司,现被告邵辈主张恢复及扩建后的房屋系其个人出资,应属他个人所有与该约定相悖,对被告的该项抗辩理由,本院不予采信。被告应向原告返还所有租赁房产,包括恢复和改建房屋”。贵院作出一审判决后,邵辈不服,以其恢复自建及扩建房产应给予补偿为主要理由向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省高院经审理作出(2013)冀民一终字第32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本院认为中(见判决书第8页第5行)也明确作出了审查判断,具体表述为:“本院认为,关于邵辈恢复自建及扩建的建筑物产权及补偿问题,天翔管理人认可邵辈在出租原址上进行了恢复自建及扩建,但对于恢复自建及扩建的建筑物产权归属问题,在天翔毛纺织公司与邵辈的协议书中已经明确约定,双方在2005年6月29日签订的补充协议中约定,拆除房屋后,天翔毛纺织公司一次性给予邵辈7万元用于恢复拆除后的墙体内外装修(含水、电、暖恢复)等;邵辈按不低于7万元要求自行恢复拆除后的墙体内外装修等;超出费用由乙方自负,租赁期满,甲方不作任何补偿;恢复墙体若增加面积,产权归天翔毛纺织公司”,该判决书第10页第7行明确认定:“邵辈主张天翔管理人应对其恢复自建及扩建的建筑物给予补偿的请求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两级法院的上述认定,条理清晰,前后对应。一是明确认定了恢复及扩建后的所有建筑的产权归属,确定了恢复和改建房屋是租赁房产的本质;二是明确了返还租赁房产的范围,恢复和改建房屋就在返还租赁房产范围之内;三是明确驳回了邵辈对其恢复自建及扩建的建筑物给予补偿的请求。如此表述明确的判决内容,真不知执行法官为何非要作出相反的解释?管理人认为,省、市两级法院的判决,特别是作为判决书灵魂和判决理由的“本院认为”部分,事实清楚,说理充分透彻,判断明确,一目了然。然而,本案自2014年8月申请强制执行以来,执行法官就以“根据判决,邵辈恢复自建及扩建的建筑物不在返还之列”为由,强迫性的要求管理人与被执行人邵辈就两审判决明确认定的事实与结论再行协商补偿,不知道理何在?更不知意图是何?一个包括审判法官、知名律师、政府部门等所有人都认为十分明确的判决,却耗时四年之久迟迟得不到依法执行,致使国有资产长期遭受非法侵占。值此异议之际,管理人强烈要求贵院依法执行生效法律文书,并追回国有资产因遭受非法侵占所造成的损失。
本院查明,保定天翔集团毛纺织有限责任公司破产管理人与邵辈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9月23日作出(2013)保民三初字第1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解除原告保定天翔集团毛纺织有限责任公司破产管理人与被告邵辈的租赁关系;二、被告邵辈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将其租赁的保定天翔集团毛纺织有限责任公司的租赁房产及院落返还给原告保定天翔集团毛纺织有限责任公司破产管理人(院落四至范围为北至天翔公司职工宿舍南墙、南至天翔公司综合楼、西至乐凯大街、东至天翔公司车库,租赁房产为上述四至范围内的所有房产);三、被告邵辈将租赁物品清单中(除租赁房屋及院落外)现仍存在于租赁房屋内的桌、椅、盆、碗等物品返还给原告;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9332元,由原告保定天翔集团毛纺织有限责任公司破产管理人负担7332元,被告邵辈负担12000元”。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月17日作出(2013)冀民一终字第32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院依保定天翔集团毛纺织有限责任公司破产管理人的申请立案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