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邵辈、保定天翔集团毛纺织有限责任公司破产管理人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文号:
(2019)冀06执异247号
受理法院: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
1970-01-01
发布日期:
2020-09-29
案例内容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冀06执异247号

异议人(被执行人):邵辈,男,1964年6月20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保定市。

申请执行人:保定天翔集团毛纺织有限责任公司破产管理人,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建设南路**。

法定代表人:王鹏光,清算组组长。

在本院执行保定天翔集团毛纺织有限责任公司破产管理人与邵辈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异议人邵辈对本院(2018)冀06执恢30号裁定不服,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

本院审查过程中,异议人邵辈于2019年1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异议申请。

本院认为,异议人邵辈在本案审查期间提出撤回异议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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