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湘民申2620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广东粤财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东风中路437号越秀城市广场南塔26、27楼。
法定代表人:张伟,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彤,湖南湘军麓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芳芳,湖南湘军麓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衡山中控国际纸业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住所地湖南省衡山县开云镇金龙工业园。
负责人:袁柏顺,破产管理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小兵,湖南纲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审第三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门新会支行,住所地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会城镇田心路2号107。
负责人:林毅,该支行行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