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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粤财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衡山中控国际纸业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破产撤销权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文号:
(2020)湘民申2620号
受理法院: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
1970-01-01
发布日期:
2021-01-22
案例内容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湘民申2620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广东粤财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东风中路437号越秀城市广场南塔26、27楼。

法定代表人:张伟,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彤,湖南湘军麓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芳芳,湖南湘军麓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衡山中控国际纸业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住所地湖南省衡山县开云镇金龙工业园。

负责人:袁柏顺,破产管理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小兵,湖南纲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审第三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门新会支行,住所地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会城镇田心路2号107。

负责人:林毅,该支行行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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