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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湘民抗130号
抗诉机关:湖南省人民检察院。
申诉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广东粤财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东风中路437号越秀城市广场南塔26、27楼。
法定代表人:张伟,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诉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衡山中控国际纸业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住所地湖南省衡山县开云镇金龙工业园。
负责人:袁柏顺,该管理人组长。
原审第三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门新会支行,住所地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田心路2号107。
负责人:陈文栋,该支行行长。
原审第三人:江门市粤晖燃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白石大道149号103。
法定代表人:叶富荣,该公司董事长。
原审第三人:广州业宝饲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东漖北路436号812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