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湘民申2570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起诉人、二审上诉人):马国胜,男,1975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株洲县。
再审申请人马国胜因与被申请人湖南株洲建筑陶瓷材料总厂与破产有关的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湘02民终134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马国胜申请再审称:(一)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的个别法官制造“湖南株洲建筑陶瓷材料总厂”破产系列假案,未经法定清算与《公告》程序的虚假破产与虚假诉讼,请求一审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法院依法“确认湖南株洲建筑陶瓷材料总厂虚假破产的行为违法”,一审于2020年7月9日作出(2020)湘0204民初1184号《民事裁定书》,对马国胜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一审尚未针对《民事诉讼》的事实与理由审查的程序违法;(二)再审申请人不服上诉于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该院未经调查于2020年8月19日作出(2020)湘02民终1344号《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三)再审申请人坚持认为:本案一审与二审都尚未针对《起诉状》和《上诉状》中提出的“湖南株洲建筑陶瓷材料总厂”实际尚未破产,2019年仍登记在株洲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石峰分局;2012年12月27日还收取“株洲循环经济投资发展有限公司通过银行转账(账号:浦发银行株洲支行5701××××0499)人民币伍仟伍佰万元的应收款”;其土地到2019年5月30日才登报拍卖,无论如何不属于“资不抵债”的状态,确有枉法破产和虚假破产及虚假诉讼的系列错案,主要事实不清。请求:依法撤销一、二审裁定,指令一审法院继续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湖南株洲建筑陶瓷材料总厂于2008年6月27日被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08)株中法民破字第7-7号民事裁定书宣告破产,2017年10月30日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裁定终结株洲市建筑陶瓷材料总厂破产程序。就本案而言,马国胜以湖南株洲建筑陶瓷材料总厂虚假破产行为违法提出诉讼,而破产程序等非讼程序审理的案件,当事人不得申请再审。故马国胜在破产程序中无特别例外规定之时,不能对(2008)株中法民破字第7-7号民事裁定申请再审。
综上所述,马国胜的再审申请事由不能成立,其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