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寿保险合同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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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条、保险合同的构成

 

  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及所附条款、投保单、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声明、批注、附贴批单、其他书面协议构成。

 

  第二条、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责任有效期内,本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一、满期生存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保险期满时仍生存,本公司按当年度保险金额给付满期生存保险金,保险责任终止。

 

  二、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保单生效日起1年内因疾病身故,本公司按当年度保险金额的10%给付身故保险金,并无息返还所交保险费,保险责任终止。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或于保单生效日起1年后因疾病身故,本公司按当年度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保险责任终止。

 

  前述所称所交保险费指给付当时基本保险金额的年交保险费。

 

  三、特定妇女疾病保险金:

 

  被保险人经医院确诊于保单生效日起1年后初次患本合同所附特定妇女疾病项目表所列癌症,本公司按当年度保险金额的15%给付特定妇女疾病保险金。该项保险金的给付以一次为限。

 

  四、特定手术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保单生效日起1年后因初次所患疾病,必须接受本合同所附特定手术项目表所列手术治疗者,每次手术本公司按当年度保险金额的10%给付特定手术保险金。同一次手术或同一手术项目的保险金给付以一次为限。

 

  五、结婚津贴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保单生效日起1年后至满3年前结婚者,本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的8%给付结婚津贴保险金;被保险人于保单年度满3年时生存且未曾领取结婚津贴保险金者,本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的8%给付结婚津贴保险金。结婚津贴保险金给付以一次为限。

 

  六、子女养育津贴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保单生效日起2年后至满5年前生育者,本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的8%给付子女养育津贴保险金;被保险人于保单年度满5年时生存且未曾领取子女养育津贴保险金者,本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的8%给付子女养育津贴保险金。子女养育津贴保险金给付以一次为限。

 

  第三条、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公司不负给付保险金责任:

 

  一、投保人、受益人对被保险人故意杀害、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拒捕、故意自伤;

 

  三、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四、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2年内自杀;

 

  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照驾驶及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

 

  六、被保险人患爱滋病(AIDS)或感染爱滋病毒(HIV呈阳性)期间;

 

  七、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或武装叛乱;

 

  八、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四款情形,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对投保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本合同终止,如投保人已交足2年以上保险费的,本公司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未交足2年保险费的,本公司扣除手续费后退还保险费。

 

  第四条、保险期间

 

  本保险的保险期间分10年、15年和203种,投保人投保时可选择其中1种。

 

  本公司所承担的保险责任自本公司同意承保、收取首期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的次日零时开始,至本合同约定终止时止。

 

  第五条、保险金额和保险费

 

  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和本公司约定并于保险单上载明,以基本保险金额为基准,按以下公式确定各保单年度的当年度保险金额。

 

  当年度保险金额=基本保险金额×(1+0.05×保单年度数);

 

  投保人按照本合同约定向本公司支付保险费。分期支付保险费的,投保人支付首期保险费后,应当按约定的交费日期支付其余各期的保险费。

 

  第六条、如实告知

 

  订立本合同时,本公司应向投保人明确说明本合同的条款内容,特别是责任免除条款,并可以就投保人、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书面询问,投保人、被保险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本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被保险人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如义务,足以影响本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本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扣除手续费后退还保险费。

 

  第七条、受益人的指定和变更

 

  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可指定一人或数人为保险金受益人,受益人为数人时,应确定受益人顺序和受益份额,未确定份额的,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可以变更受益人。但需书面通知本公司,由本公司在保险单上批注。

 

  投保人在指定和变更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

 

  医疗、结婚津贴及子女养育津贴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本公司不受理指定或变更。

 

  第八条、保险事故通知

 

  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应于知道或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5日内通知本公司。否则,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应承担由于通知迟延致使本公司增加的勘查、检验等项费用。但因不可抗力导致的迟延除外。

 

  第九条、保险金的申请

 

  一、满期生存保险金的申请

 

  由受益人作为申请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凭下列证明、资料向本公司申请给付保险金:

 

  1.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2.最近一期交费收据;

 

  3.受益人户籍证明及身份证明;

 

  4.被保险人户籍证明及身份证明。

 

  二、身故保险金的申请

 

  由受益人作为申请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凭下列证明、资料向本公司申请给付保险金:

 

  1.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2.最近一期交费收据;

 

  3.受益人户籍证明及身份证明;

 

  4.公安部门或本公司认可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死亡证明书;

 

  5.如被保险人为宣告死亡,受益人须提供人民法院出具的宣告死亡证明文件;

 

  6.被保险人户籍注销证明;

 

  7.受益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三、特定妇女疾病保险金的申请

 

  由受益人作为申请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凭下列证明、资料向本公司申请给付保险金:

 

  1.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2.最近一期交费收据;

 

  3.受益人户籍证明及身份证明;

 

  4.本公司认可的医院出具的附有病理组织检查报告的疾病诊断证明书;

 

  5.受益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四、特定手术保险金的申请

 

  由受益人作为申请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凭下列证明、资料向本公司申请给付保险金:

 

  1.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2.最近一期交费收据;

 

  3.受益人户籍证明及身份证明;

 

  4.本公司认可的医院出具的手术证明;

 

  5.受益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五、结婚津贴保险金的申请

 

  由受益人作为申请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凭下列证明、资料向本公司申请给付保险金:

 

  1.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2.最近一期交费收据;

 

  3.受益人户籍证明及身份证明;

 

  4.保单生效日起1年后至满3年前结婚者,须提供结婚证明。

 

  六、子女养育津贴保险金的申请

 

  由受益人作为申请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凭下列证明、资料向本公司申请给付保险金:

 

  1.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2.最近一期交费收据;

 

  3.受益人户籍证明及身份证明;

 

  4.保单生效日起2年后至满5年前生育者,须提供准生证明和出生证明。

 

  七、本公司收到申请人的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上述有关证明和资料后,对确定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申请人达成有关给付保险金数额的协议后10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责任。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向申请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

 

  八、本公司自收到申请人的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上述有关证明和资料之日起60日内,对属于保险责任而给付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按可以确定的最低数额先予以支付,本公司最终确定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给付相应的差额。

 

  九、如被保险人在宣告死亡后生还,保险金领取人应于知道或应当知道被保险人生还后30日内退还本公司已支付的保险金。

 

  十、受益人对本公司请求给付身故及生存保险金的权利,自其知道或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或自约定的领取保险金时起五年不行使而消灭;其他保险金的请求权,自其知道或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2年不行使而消灭。

 

  第十条、欠交保险费或未还款项的扣除

 

  本公司给付各项保险金、退还保险单现金价值或返还保险费时,如投保人有欠交保险费或其他款项未还清者,本公司先扣除上述欠款及应付利息后给付。

 

  第十一条、首期后分期保险费的支付、宽限期

 

  首期后分期保险费应按保险单所载明的方法及日期交付,如到期未交付时,自保险单所载明的交付日期的次日起60日为宽限期。宽限期内发生保险事故的,本公司仍负保险责任。

 

  第十二条、合同效力中止

 

  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投保人逾宽限期仍未交付保险费的,则本合同自宽限期满的次日零时起中止效力。

 

  第十三条、减额交清

 

  首期后的分期保险费逾宽限期仍未交纳的,而本合同已持续有效达1年以上并具有现金价值的情况下,如投保人在投保时进行约定或宽限期满前书面同意,本公司将以宽限期开始前一日所具有的保险单现金价值净额作为一次交付全部保险费,以相同的合同条件减少保险金额。

 

  办理减额交清后,第二条结婚津贴保险金子女教育津贴保险金给付责任即行终止。

 

  前项所称保险单现金价值净额是指保险单现金价值扣除欠交保险费及其他欠款本息后的净额。

 

  第十四条、合同效力恢复

 

  本合同效力中止后2年内,投保人申请恢复合同效力的,应填写复效申请书,并按本公司规定提供被保险人健康声明书或本公司指定医疗机构出具的体检报告书,经本公司审核同意,双方达成复效协议,自投保人补交保险费及利息(按计算保险费的预定利率计算)的次日零时起,合同效力恢复。

 

  自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满2年双方未达成协议的,本公司有权解除合同。投保人已交足2年以上保险费的,本公司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投保人未交足2年保险费的,本公司扣除手续费后退还保险费。

 

  第十五条、保单利差的计算及给付

 

  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且于每一保单年度末,若该保单年度银行2年期定期储蓄存款利率大于计算保险费的预定利率,本公司以二者之差乘以期中保单价值准备金,计算保单利差。

 

  前项所称银行2年期定期储蓄存款利率是指该保单年度每月第一个营业日人民银行2年期居民定期储蓄存款利率之简单算术平均值。

 

  前述保单利差,本公司以投保人投保时所选择的下列两种方式之一给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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