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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专有部分如何认定的 什么是业主专有部分

何平律师
四川秦巴律师事务所
时间:2022-09-22

  业主专有部分的认定方法:

  1、在判断某一房屋或特定空间是否构成专有部分时,就看其是否具备三个条件:

  (1)具有构造上的独立性,能够明确区分;

  (2)具有利用上的独立性,可以排他使用;

  (3)能够登记成为特定业主所有权的客体。同时具备的,构成专有部分。

  规划上专属于特定房屋,且建设单位销售时已经根据规划列入该特定房屋买卖合同中的露台等,应当认定为物权法第六章所称专有部分的组成部分。

  2、露台等要成为专有部分的组成部分,要具备以下三个条件:

  (1)符合规划。有了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划,露台方构成合法建筑,反之,加建露台是违法行为,对违法建造的露台,不可能取得登记,故其不能成为专有部分的组成部分。

  (2)物理上专属于特定房屋。即只有该特定房屋才能通到该露台,特定房屋的所有权人可以对该露台进行排他使用。

  (3)销售合同有约定。如果合同没有明确约定,购房人主张对露台的所有权,其主张就不应得到支持。

业主专有部分如何认定的 什么是业主专有部分

  业主的权利包括哪些

  1、专有部分的所有权

  对于建筑物内专有部分的住宅、经营性房屋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

  2、共有权

  业主的共有权包括区分所有建筑物共有部分的共有权以及建筑区划内配套建设的公共场所、场地、设施的共有权;共有道路、车位的共有权;建筑物区划内配套建设的车位、车库的法定用役权。

  这种共有权包括使用权、收益分配权、危险和妨害的排除请求权。

  3、共同管理权

  共同管理权是维护共有部位和共有物物理性能,以及保证配套设施运行的权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一条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

  第二百七十二条业主对其建筑物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业主行使权利不得危及建筑物的安全,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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