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出租人承担的法律责任有哪些 房屋出租人承担的法律责任有哪些


房屋出租人应按租赁合同约定的时间向承租人交付房屋。租赁期间,如出租人需要改建、扩建或改变房屋用途和结构,须征询承租人意见,并按规定报请有关部门批准。如出租人需要转让已出租的房屋,应提前两个月书面通知承租人。出租之前已设定抵押或房屋所有权受到查封、扣押、监管或其他形式限制转移,应书面告知等责任。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一千一百六十六条行为人造成他人民事权益损害,不论行为人有无过错,法律规定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依照其规定。
出租房屋能否抵押
出租人可以将出租的房屋进行抵押,租赁不会影响抵押权人实现其优先受偿权。同时,抵押权的实现也不会影响租赁合同的继续履行,即租赁合同的效力适用于买受人。租赁关系直接涉及房屋使用和收益的权利,而抵押权涉及房屋的交换价值,二者并无本质冲突,出租人可以对房屋行使充分的处分权。如果抵押权人同意对已出租的房屋进行抵押,该风险由其自行承担,抵押权人不能以该权利对抗承租权。抵押权实现后,也不会影响租赁合同的履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抵押人将已出租的财产抵押的情况下,抵押权实现后,租赁合同在有效期内对抵押物的受让人仍然有效。
房屋出租合同解除的情况
1、房屋租赁合同的约定解除是指合同当事人经过协商一致,认为解除合同比继续履行合同更有利于自身利益,根据合同自由的原则而解除合同。根据我国《民法典》(2021.1.1生效)第五百六十二条【合同约定解除】,当事人可以协商一致解除合同,并可以约定解除合同的事由。当事人可以在解除合同的事由发生时行使解除权。2、房屋租赁合同的法定解除是指当发生了法律规定的情形时,当事人一方依法行使解除权解除合同,终止合同的权利义务。例如,如果承租人擅自搬离租赁房屋,停止履行合同,导致租赁关系没有继续存在的必要,出租人可以依法解除房屋租赁合同。房屋租赁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受到法律保护,双方当事人应当认真履行合同。然而,由于承租人可能在无正当理由的情况下不愿履行租赁协议,可能在与出租人协商或协商无果的情况下,擅自搬离承租房屋,停止履行合同义务。这种情况属于承租人违约,从严格的法律意义上看,并不应当受到法律支持。然而,考虑到房屋租赁合同履行期间的长期性,在这个过程中,承租人可能会遇到无法预料的情况变化。为了体现公平原则,平衡各方利益,避免社会资源的浪费,有必要酌情支持其解除合同的请求。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一百六十六条行为人造成他人民事权益损害,不论行为人有无过错,法律规定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依照其规定。
第一千一百六十七条侵权行为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等侵权责任。
第一千一百六十八条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