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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房屋无偿租赁合同模板有固定要求吗 房屋无偿租赁合同介绍

何平律师
四川秦巴律师事务所
时间:2023-09-09

  房屋无偿租赁合同没有固定要求。房屋无偿租赁合同简单介绍一下甲乙双方经过友好的协商,达成一定的协议,在协议内容当中包括有房屋的一些基本的情况,包括权属面积使用的期限以及甲乙双方的责任都需要做出确切约定。无偿的租赁房屋,必须要将这个支付价款写明清楚,否则日后很容易发生一些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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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偿合同和无偿合同区分的意义

  1、责任的轻重不同。确立当事人履行合同义务时的注意程度及其违约责任大小。有偿合同当事人应对故意和一切过失负责,且违约责任较重。

  2、主体要求不同。订立有偿合同的当事人原则上应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3、可否行使撤销权不同。

  有偿合同对债权人行使撤销权来讲,如果债务人将其财产无偿转让给第三人,严重减少债务人的财产,有害于债权人的债权,债权人可以请求撤销该转让行为。但对于有偿合同而且不是明显的低价处分合同,债权人的撤销权只有在第三人有恶意时方能行使。在善意取得制度中,往往也要求善意第三人系通过有偿合同取得该动产,否则不能成立善意取得。

  4、有无返还义务不同。

  法律依据

  《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

  第十条

  房屋租赁期限届满,租赁合同约止。承租人需要继续租用的,应当在租赁期限届满前3个月提出,并经出租人同意,重新答订租赁合同。

  第十一条

  租赁期限内,房屋出租人转让房屋所有权的,房屋受让人应当继续履行原租赁合同的规定。出租人在租赁期限内死亡的,其继承人应当继续履行原租赁合同

  住宅用房承租人在租赁期限内死亡的,其共同居住两年以上的家庭成员可以继续承租。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租赁当事人可以变更或者解除租赁合同;

  (一)符合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可以变更或解除合同条款的;

  (二)因不可抗力致使租赁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

  (三)当事人协商一致的。

  因变更或者解除租赁合同使一方当事人遭受损失的,除依法可以免除责任的以外,应当由责任方负责赔偿。

  房屋租赁合同法律规定——租赁登记

  第十三条房屋租赁实行登记备案制度。

  答订、变更、终止租赁合同的,当事人应当向房屋所在地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登记备案。

  第十四条

  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当在租赁合同答订后30日内,持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文件到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登记备案手续。

  第十五条

  申请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书面租赁合同;

  (二)房屋所有权证书;

  (三)当事人的合法证件;

  (四)城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文件。

  出租共有房屋,还须提交其他共有人同意出租的证明。

  出租委托代管房屋,还须提交委托代管人授权出租的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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