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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补政策是如何规定的

何平律师
四川秦巴律师事务所
时间:2023-04-25

  房补政策,住房补贴是应当符合以下条件的,具有市内常住户口,家庭成员在2人以上,低保户,社会优抚对象,特困救助户,重残家庭,劳模家庭,烈士家庭,人均住房面积低于9平方米的家庭,都有申请住房补贴的权利,住房补贴的标准按市区600元,环城555元。由住房管理机构负担补贴。

房补政策是如何规定的

  申请住房补贴条件

  1、申请人必须具有本市城镇户籍,在本市生活。

  2、申请家庭人均住房面积、家庭收入、家庭资产符合规定的标准。具体标准按照我市每年向社会公布的标准执行。

  第五条符合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老人、严重残疾人员(以下简称重残人员)、患有大病人员和承租危房及面临拆迁的家庭可以申请实物配租;实物房源不足时,可采取租房补贴*过渡。

  3、其中老人是指申请家庭成员中至少有1人年满60周岁以上(含60周岁)。重残人员是指申请家庭成员中有经残联鉴定为重度残疾人员。

  4、患有大病人员家庭是指申请家庭成员中患有以下病症或做过以下手术:具体指慢性肾衰竭(尿毒症)、恶性肿瘤、再生障碍性贫血、慢性重型肝炎、心脏瓣膜置换手术、冠状动脉旁路手术、颅内肿瘤开颅摘除手术、重大器官移植手术、主动脉手术等。

  住房补贴的办理流程

  1、单位咨询

  (1)单位通过电话或上门方式,咨询有关开户情况。

  (2)单位可通过上网下载相关表格,或上门领取电子表格。

  2、填写表格准备资料

  (1)单位可在网上下载《单位住房补贴资金委托管理协议》、《单位缴存住房补贴资金委托管理登记表》、《单位缴存住房补贴委托管理资金核定表》填写打印并盖章,另拷贝电子文档至软盘或U盘;

  (2)单位可在网上直接填写《企业住房补贴资金单位缴存登记表》和《企业住房补贴缴费卡申请书》由单位在网上填写后直接提交,提交后打印并盖章;

  (3)单位准备好其它所需书面材料;

  (4)对不能上网的单位,可至中心上门领取(1)中所需电子表格,回单位后填写打印(1)中各表;并另请中心承办人协助填写并打印(2)中所需表格,由单位盖章后一同携带所有资料至中心申请受理。

  3、中心受理

  (1)归集处会协同网站有关承办人共同审核单位提供的资料是否齐全、有效,表单的填写是否正确、完整;

  (2)对单位提出的个性化要求,归集处协同网站有关承办人共同与单位协商。

  (3)归集处承办人告知单位等待中心审核结果。

  4、中心内部流转审核

  (1)归集管理处审核

  归集管理部门经办人在确认单位申报资料齐全并符合规定要求情况下,在3个工作日内,提出签报事由和意见,经部门负责人审核同意后报市中心行政领导审批。

  (2)行政领导审核签约

  市中心行政领导收到签报后,在5个工作日内予以审批。审批通过后,由市中心法人代表或授权分管行政领导在《住房补贴资金委托管理协议》上签字,并加盖公章。如单位与市中心另有约定的,双方法人代表可以签订补充协议。

  (3)归集管理处登记

  归集管理处在双方法人代表签订《住房补贴资金委托管理协议书》后,于3个工作日内,由经办人和负责人分别在《单位住房补贴委托资金管理登记表》上签字,加盖部门业务专用章。

  5、单位领取相关资料

  (1)归集管理处整理单位所需领取的资料,归档留存资料;

  (2)通知单位领取资料;

  (3)网站管理办公室办理缴存登记手续归集管理处将单位相关资料(包括协议、网站所需表格)移送网站管理办公室,网站管理办公室在审核后,确认单位已经付费并成为VIP会员后,打印《上海市单位住房补贴资金单位缴存登记回执》,加盖住房补贴资金管理机构受理章,并制作单位经办人登录的用户USBKEY,通知单位再次前来领取相关资料。

  (4)单位在领取资料后,由网站指导单位经办人如何操作住房补贴系统的个人开户和其它业务功能。

  6、单位领取缴费卡

  (1)网站将单位开户信息传给建行主办行。

  (2)建行主办行给单位开卡。

  (3)建行主办行将缴费卡信息传给承办人,同时将缴费卡实卡交换到协办行。

  (4)建行协办行通知单位领卡。

  (5)单位携带《成都市单位住房补贴资金单位缴存登记回执》到制定办事点领取缴费卡。

  (6)单位上网确认缴费卡,完成单位开户手续。

  法律依据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

  (十一)按照《国务院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决定》规定,继续推进租金改革。租金改革要考虑职工的承受能力,与提高职工工资相结合。租金提高后,对家庭确有困难的离退休职工、民政部门确定的社会救济对象和非在职的优抚对象等,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减、免政策。

  (十二)按照《决定》规定,进一步搞好现有公有住房出售工作,规范出售价格。从1998年下半年起,出售现有公有住房,原则上实行成本价,并与经济适用住房房价相衔接。要保留足够的公有住房供最低收入家庭廉价租赁。校园内不能分割及封闭管理的住房不能出售,教师公寓等周转用房不得出售。具体办法按教育部、建设部有关规定执行。

  (十三)要在对城镇职工家庭住房状况进行认真普查,清查和纠正住房制度改革过程中的违纪违规行为,建立个人住房档案,制定办法,先行试点的基础上,并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稳步开放已购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的交易市场。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实行准入制度,具体办法由建设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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