恶意讨薪是什么意思


恶意讨薪是指员工通过伪造证据,虚报、冒领工资,或者煽动其他员工采取激进手段来要挟、勒索用人单位,企图获取非法利益的行为。该行为是违法的,员工应该采取协商、申请调解或者仲裁等合法的方式来讨薪。
恶意讨薪的表现
形式低价承接工程,高价讨要工资。以略低于市场的价格,承接劳务作业,在施工工程中以施工难度大、劳动力价格上涨等要求增加较大劳务工程款,否则拒绝施工、并拒绝撤场。
采用少量人员承接工程,聚集大量农民工讨要工资。在承接工程时满足发包较少用工人员的要求,一旦签订协议,则带领较多农民工到现场,如发包方拒绝,则拒绝撤场,高价索要撤场费。在施工过程中产生质量、安全、进度问题,拒绝承担协议责任,与发包方发生矛盾。利用“工人讨薪”的形式解决工程各方合同纠纷。
承包商故意押一两个月工资不发,然后告诉农民工是因为工程款没拨下来,要发工资就必须要拿到工程款,从而鼓动农民工一起到业主单位“讨薪”。
少数社会劳务分包人员,私自揽活随意要价,利用农民工的特殊身份实施“恶意讨薪”包工头发生亏损或价款支付不到位的情况下,不履行协议,指使农民工以拖欠工资的名义向中标单位追要。
项目经理和“包工头”勾结,以拖欠农民工工资名义,或故意不支付农民工工资,向建设单位讨要工程款。
农民工拖欠工资投诉渠道
在下列情况下农民工拖欠工资应向有关部门投诉: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按时按质完成规定工作量、与劳务承包单位、项目部及其单位已进行协商、逾期仍未取得约定工资者。
投诉需准备材料:身份证等有效证件、劳动合同、劳动计酬手册、劳务单位或项目部认可的工资结算依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
(二)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
(四)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七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调解、仲裁、提起诉讼,也可以协商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