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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应具备哪些条款 劳动合同应具备什么条款

何平律师
四川秦巴律师事务所
时间:2022-09-20

  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下列条款:1、用人单位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2、劳动者姓名、地址、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号码;3、劳动合同期限;4、工作内容和地点;5、工作时间和休息;6、劳动报酬;7、社会保险;8、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保护;9、法律法规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劳动合同应具备哪些条款 劳动合同应具备什么条款

  签订合同要注意哪些事项?

       1、签订合同时,劳动者首先要弄清单位的基本情况,同时,要求将这些内容明确写在合同中。

  2、劳动者要弄清自己的具体工作,并在合同中表明工作的内容和具体地点。

  3、劳动报酬要定清楚,避免口头约定。

  4、关于试用期的问题要特别注意。

  5、劳动报酬的支付方式与支付时间要明确,是现金还是通过银行支付到账户中。

  6、劳动者工作时间与工作条件要明确。

  7、社会保险约定。

  8、不要签空白合同。

  9、有些合同约定了不合法的内容,这些条款在法律上无效,劳动者可以拒签。

  10、劳动合同盖章后,劳动者本人和用人单位要各保管一份。

  劳动合同签完能不能反悔?

  签了劳动合同可以反悔,但是要跟公司进行协商,只要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如果存在公司《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劳动者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则不需要与公司协商。劳动者要提前三十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单位,如果处于试用期的要提起三天通知单位。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

  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

  (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三)劳动合同期限;

  (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六)劳动报酬;

  (七)社会保险;

  (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

  第八条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

  第三十六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七条

  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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