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中约定的违约金是否有效力 劳动合同中自行约定违约金条款是否有效


劳动合同中约定的违约金是否有效力要看情况:
1、约定由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的,只要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就是合法有效的。
2、约定由劳动者支付违约金的,只有在这两种情形下有效,其余约定都无效:
(1)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规定。
(2)对用人单位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劳动者,约定服务期。
合同违约金约定多少合适
合同违约金一般约定不超过实际损失30%即为合适,具体根据合同的具体情况。不同情况的约定事项所带来的实际损失有所不同,合同双方可以自行协商违约金数额或者违约金计算方法,需注意不宜超过造成损失的30%。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劳动合同法》
第二十二条: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的,不影响按照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提高劳动者在服务期期间的劳动报酬。
第二十三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第二十五条:除本法第二十二条和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