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服涉外仲裁规定是什么 不服涉外仲裁规定有哪些
何平律师
四川秦巴律师事务所
时间:2022-09-19
不服涉外仲裁规定是申请撤销裁决。对于涉外仲裁裁决不满意的情况之下,完全是可以提交相关的证据,然后要求对此进行撤销或者是申请不予执行的,这都是属于我们国家法律当中所规定的一种具体的救济的途径,也是非常方便的一种解决争议的方式。

哪些情况可以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1、仲裁协议无效。
2、未给予适当通知或未能提出申辩。
3、仲裁庭超越权限。
4、仲裁庭的组成和仲裁程序不当。
5、裁决不具有约束力或已被撤销、停止执行。
涉外仲裁的规定有哪些
1、关于仲裁协议准据法。
2、当事人选择仲裁程序规则及确定仲裁程序准据法的自由。
3、一项裁决成为中国裁决的标准。
4、有限度地承认临时仲裁,明确规定友好仲裁。
法律依据
根据《仲裁法》第七十条规定
当事人提出证据证明涉外仲裁裁决有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之一的,经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定撤销。
第二百六十条
(一)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订有仲裁条款或者事后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
(二)被申请人没有得到指定仲裁员或者进行仲裁程序的通知,或者由于其他不属于被申请人负责的原因未能陈述意见的。
(三)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与仲裁规则不符的。
(四)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机构无权仲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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