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申请行政复议需要携带什么材料 行政复议需要哪些材料


单位申请行政复议携带的材料:
1、行政复议申请书。
2、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或者成立批复。
3、授权委托人代为申请的,需要提交授权委托书和被委托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和原件。
4、委托律师代理的,要提交律师事务所所函、律师证的复印件和核对原件。
5、利害关系人申请复议的,须提交存在利害关系的证明材料。
6、被申请人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明材料或被申请人不作为的相关证明材料。
7、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证明书。
8、提交的其他证据材料。
申请人书面申请行政复议的,应当在行政复议申请书中载明下列事项:
1、申请人的基本情况,包括:公民的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号码、工作单位、住所、邮政编码;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邮政编码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
2、被申请人的名称。
3、行政复议请求、申请行政复议的主要事实和理由。
4、申请人的签名或者盖章。
5、申请行政复议的日期。
法律依据:
《住房城乡建设行政复议办法》第十二条,申请人以书面方式申请行政复议的,应当提交行政复议申请书正本副本各一份。复议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申请人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二)被申请人的名称、地址;
(三)行政复议请求;
(四)主要事实和理由(包括知道行政行为的时间);
(五)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的日期。
复议申请书应当由申请人或者申请人的法定代表人签字或者盖章,并附有必要的证据。申请人为自然人的,应当提交身份证件复印件;申请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提交有效营业执照或者其他有效证件的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等。申请人授权委托人代为申请的,应当提交申请人与委托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授权委托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