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间合同的特征有 居间合同的特征分别是什么


何平律师
四川秦巴律师事务所
时间:2022-11-23
居间合同的特征:1、居间合同具有诺成性和不要式性;2、居间合同是有偿合同、双务合同,中介人和委托人按照合同约定享有一定的权利并承担一定的义务;3、居间合同是劳务合同,由中介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
一、居间合同的权利义务
1.居间人的报酬请求权;
2.居间人的费用偿还请求权。
二、居间合同的义务
1.报告订约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媒介的义务;
2.忠实义务;
3.负担居间费用的义务;
4.隐名和保密义务。
三、居间合同中委托人的义务
1.支付居间报酬的义务。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报酬。未订立合同的,委托人可以拒绝支付报酬。因居间人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而促成合同成立的,由该合同的当事人平均负担居间人的报酬。
2.偿付费用的义务。居间人未促成合同成立的,不得要求支付报酬,但可以要求委托人支付从事居间活动支出的费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一条 中介合同是中介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二条 中介人应当就有关订立合同的事项向委托人如实报告。
中介人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损害委托人利益的,不得请求支付报酬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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