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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法院撤销涉外仲裁的情形有哪些 申请撤销涉外仲裁裁决的情形有哪些

何平律师
四川秦巴律师事务所
时间:2022-09-20

  如果当事人他在原来的合同中签订了仲裁条款,但是事后没有达成书面的仲裁协议,这种情况是可以撤销涉外仲裁审判的,或者是当事人,他根本就没有在这场仲裁的过程中,得到指定的仲裁员进行仲裁相关程序的实际通知,或者是没有能够及时陈述意见的,也是可以申请撤销的。

申请法院撤销涉外仲裁的情形有哪些 申请撤销涉外仲裁裁决的情形有哪些

  撤销涉外仲裁审判具体内容

  (一)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订有仲裁条款或者事后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

  (二)被申请人没有得到指定仲裁员或者进行仲裁程序的通知,或者由于其他不属于被申请人负责的原因未能陈述意见的。

  (三)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与仲裁规则不符的。

  (四)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机构无权仲裁的。

  (五)当事人应当向作出该裁决的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六十条,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撤销裁决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撤销裁决或者驳回申请的裁定。

  第六十一条,人民法院受理撤销裁决的申请后,认为可以由仲裁庭重新仲裁的,通知仲裁庭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仲裁,并裁定中止撤销程序。仲裁庭拒绝重新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恢复撤销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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