串标行政处罚行使处罚权的单位有哪些 串通投标的行政处罚是什么


何平律师
四川秦巴律师事务所
时间:2022-09-20
串标行政处罚行使处罚权的单位有:
1、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必须在法定授权范围内实施行政处罚。
2、具有法定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权只能由公安机关行使。
3、受行政机关委托行使一定行政处罚权的受托组织,以委托行政机关名义实施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的种类是什么
(1)人身自由罚,短期内剥夺人身自由。如行政拘留,劳动教养。
(2)行为罚(能力罚),即限制或剥夺某种行为能力或资格的处罚。如责令停产停业、吊销、暂扣许可证或执照。
(3)财产罚,即以剥夺一财产的形式处罚。如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4)声誉罚(申诫罚),如警告,是国家对违法行为人的谴责、告诫与否定性评价。
法律依据:
《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九条,税务所可对个体工商户及未取得营业执照而从事经营的单位、个人实施罚款数额在一千元以下的行政处罚。
《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三十三条,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处罚,由县、市公安局、公安分局或者相当于县一级的公安机关裁决。警告、五十元以下罚款,可以由公安派出所裁决;在农村,没有公安派出所的地方,可以由公安机关委托乡(镇)人民政府裁决。
第三十四条,对违反治安管理的人处警告或者五十元以下罚款的,或者罚款数额超过五十元,被处罚人没有异议的,可以由公安人员当场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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