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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拍卖房产三次流拍后怎么办 房产拍卖三次流拍后怎么处理

何平律师
四川秦巴律师事务所
时间:2022-09-06

  若抵押房产经拍卖三次流拍后,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执行债权人拒绝接受或者依法不能接受以房抵债的,法院应当于第三次拍卖终结之日起七日内发出变卖公告。若通过变卖程序仍无法成交的,则只能选择以房抵债,否则法院对抵押房产予以解除查封、冻结,并将房产退还被执行人,但对该房产可以采取其他执行措施的除外。

法院拍卖房产三次流拍后怎么办 房产拍卖三次流拍后怎么处理

  房产证抵押要什么条件?

  (一)房产证抵押需要以下这些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2、持有有效的身份证明文件;

  3、具有稳定、合法的收入来源;

  4、抵押房产有房地产证,产权明晰,可上市交易;

  5、银行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一条个人贷款申请应具备以下条件:

  1、借款人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或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境外自然人;

  2、贷款用途明确合法;

  3、贷款申请数额、期限和币种合理;

  4、借款人具备还款意愿和还款能力;

  5、借款人信用状况良好,无重大不良信用记录;

  6、贷款人要求的其他条件。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五条【抵押财产的范围】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财产可以抵押:

  1、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2、建设用地使用权;

  3、海域使用权;

  4、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

  5、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

  6、交通运输工具;

  7、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

  法律依据:

  《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2款规定:“第三次拍卖流拍且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执行债权人拒绝接受或者依法不能接受该不动产或者其他财产权抵债的,人民法院应当于第三次拍卖终结之日起七日内发出变卖公告。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没有买受人愿意以第三次拍卖的保留价买受该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其他执行债权人仍不表示接受该财产抵债的,应当解除查封、冻结,将该财产退还被执行人,但对该财产可以采取其他执行措施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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