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1、为了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2、本省行政区域内未满十八周岁公民的保护,适用本办法。3、各级人民政府领导和协调有关部门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将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相关工作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家庭保护法
第九条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为未成年人创造良好、和睦的家庭环境,提供必要的生活、学习条件,以健康的思想、良好的品行和适当的方法教育和引导未成年人,抚养教育未成年人健康成长。
家庭中的其他成年人应当协助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教育、保护未成年人。
第十条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正确履行对未成年人的监护责任和抚养义务;
(二)保障适龄未成年人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
(三)教育未成年人养成良好的思想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预防和制止未成年人的不良行为;
(四)维护未成年人的财产权益,不得非法处分、侵占未成年人的财产;
(五)鼓励支持未成年人参加适宜的家庭劳动、社会公益活动以及有益的文化娱乐、社会实践活动。
第十一条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对未成年人实施家庭暴力;
(二)虐待、遗弃、买卖未成年人;
(三)教唆、强迫未成年人从事违法、犯罪行为;
(四)强迫、指使未成年人乞讨、兜售商品、卖艺等;
(五)为未成年人订立婚约,允许或者迫使未成年人结婚;
(六)歧视女性未成年人或者有残疾的未成年人;
(七)其他不履行对未成年人的监护职责和抚养义务、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或者影响其身心健康的行为。
第十二条父母因外出务工经商或者其他原因不能完全履行对未成年子女监护责任的,应当委托有监护能力的其他成年人代为监护,并经常保持与未成年子女、受委托人的联系、沟通,及时掌握未成年子女的生活、学习和生理心理等方面的状况。
第十三条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因违法犯罪被羁押或者身体有重大疾病,不能履行监护责任的,或者有严重恶习直接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应当依法变更或者指定监护人。对没有监护人的,由未成年人父母所在单位或者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第一条为了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未成年人,是指未满十八周岁的公民。
第三条社会、学校和家庭应对未成年人进行理想、道德、文化、纪律和法制教育,促进未成年人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把他们培养成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事业接班人。
第四条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是国家机关、武装力量、政党、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和成年公民的共同责任。
对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行为,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有权予以劝阻、制止或者向有关部门提出检举或者控告。
第五条本省各级人民政府负责《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和本办法的实施。
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工会、青年联合会、学生联合会、少年先锋队及其他有关社会团体,协助人民政府做好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省、市(地)、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设立未成年人保护委员会,其办事机构设在同级共产主义青年团委员会。
第七条未成年人保护委员会的职责是:
(一)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和本办法,组织开展保护未成年人的有关工作;
(二)研究保护未成年人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向有关主管机关和部门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协调、指导、检查、监督有关部门做好未成年人保护工作;
(四)接受对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投诉、举报,提供法律帮助;
(五)对严重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违法、失职行为,建议有关机关对责任人员追究行政或法律责任。
第八条本省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对保护未成年人有显著成绩的组织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